传销害人政府牵头遏止 揭露传销的巨大危害
http://www.dsblog.net 2006-02-27 17:24:01
1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条例有关内容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
何种行为是传销
问:何种行为属于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答: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政府牵头遏传销
问: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答: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传销已成为社会公害,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广东、山东等省市将打击传销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遏制传销、严惩传销头目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条例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条例规定,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由于当前传销的组织者往往对参加者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现抢劫、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条例规定,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的情况,条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答: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损失。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开展群防群治,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快速有效打击传销活动,条例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此外,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条例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工商部门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等。
传销者法律责任
问: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何种行为是传销
问:何种行为属于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答: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着。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政府牵头遏传销
问: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答: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传销已成为社会公害,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采取政府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广东、山东等省市将打击传销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遏制传销、严惩传销头目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条例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条例规定,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由于当前传销的组织者往往对参加者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现抢劫、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条例规定,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日益突出的情况,条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答: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司法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群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群众遭受更大损失。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开展群防群治,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快速有效打击传销活动,条例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此外,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条例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工商部门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等。
传销者法律责任
问: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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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5-11-01 信息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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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还我家人 2006-08-31 19:00:24 投诉 支持(1174)中国东北的公安。对的起你们那的钱吗,也对的起你们红盾吗,我家 人在欧倍利害人啊,为什么不去抓他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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