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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模式

http://www.dsblog.net 2017-02-27 15:00:29

  (四)与网络传销活动参与人量刑有关的证据收集
  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办案机关除了收集与定罪有关的证据之外,为了最终确定涉案人员的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地位往往会会收集与共同犯罪有关的证据。主要围绕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主要犯罪嫌疑人能否被认定为首要分子,与其他共犯的关系如何?相互之间是否存在领导、指挥、纠集等关系?骗取的赃款如何分配?他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如何,即各自的职责、职位、行为、作用、获利情况。
  总而言之,一方面要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存在犯意联络的证据;另一方面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单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证据,以确保法院最终能够对每名被告人正确的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证据也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之后辩护时可以利用的证据,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涉及的澳洲汇金理财(AHKCAP)网络传销一案为例,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查清了犯罪嫌疑人包旭军自网站成立之初便加入网站成为会员,并为网站会员上课,对网站的运营进行参谋、策划、协调、宣传、培训的案件事实,这就为辩护人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奠定了良好的证据基础。最终一审法院根据在案的该类证据,作出了对包旭军从犯的认定:“被告人包旭军在传销活动中,对传销网站的运营进行宣传策划、协调培训发展下线人员……但其二人受被告人高锋的雇请、指挥参与传销活动,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应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来源:刑事实务 作者:李泽民、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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