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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打传的法网要撒得更密

http://www.dsblog.net 2017-08-15 09:44:29

  在天津等地加大打击传销活动、破获传销案件、抓获传销人员之际,近日又有媒体报道,23岁的东北小伙郑某陷传销组织被打致肾衰竭,并被扔在了杭州火车站。
  传销是存在已久的经济“毒瘤”,但却屡禁不止,如今还衍变出南北派系,呈现出高学历化、网络化、暴力化的趋势。传销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建立起相对封闭的环境,搜刮钱财,剥夺自由,让组织成员与社会处于隔绝状态,同时反复进行洗脑教育,让成员对传销可以挣钱这个骗局深信不疑,并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友。此外,在移动互联高速发展的今天,庞大的人口基数、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网络传播的低门槛,更是为传销的盛行提供了红利。
  加强基层治理,发现传销嫌疑人无疑是打击传销的第一步。传销组织大多在农村和城市出租屋活动,便于隐匿,也便于监禁,有的甚至在野外坟地上课活动,采取灵活的“游击战术”来逃避打击。倾全区之力集中打击的确能对该地区的传销组织予以驱赶,但要彻底剿灭传销团伙,仅靠一个地方的治理是不够的。特别是传销组织拥有庞大的组织网络,真正的幕后黑手往往行踪不定,一般成员难以与之接触,执法机关抓不住真正的传销头目,就后患无穷。
  早期的传销是以高价售卖商品并以“滚雪球”的方式发展下线为主要形式。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令打击这种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了,其时的传销并不一定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性质,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按照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以非法经营、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的传销则演变成收取成员“入门费”,欺骗其发展下线,再按照人头数量取得报酬的形式。此时的传销不存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难以再用“非法经营罪”予以定性处罚。加上《刑法修正案(七)》本着刑法谦抑精神,缩小了打击范围,且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置于合同诈骗罪之后,还增加了“骗取财物”的规定,从而提高了定罪的门槛。对于不存在“骗取财物”的原始性传销犯罪,现阶段则仍然用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另外,作为特殊罪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般的诈骗罪的法定刑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这就是说,传销犯罪比诈骗罪的法定刑要轻。这样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就可能出现选择诈骗罪(重罪)处罚的现象。但问题是,传销活动一般持续时间长、人员结构复杂,很可能有多种违法犯罪交织,尤其是对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甚至存在暴力伤害情节的传销活动,就同时触犯了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普通诈骗等罪名,要对他们考虑数罪并罚,而不是定单纯的一罪。在传销活动中,有的人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因心态扭曲,实施了非法拘禁、伤害、虐待等暴力行为,对他们也要严格甄别,不能轻易以一个罪处罚了事,更不能以他们也是被洗脑的“受害者”为理由,不追究刑事责任。
  遏制传销显然已成为基层治理的大问题,对于传销活动猖獗之地,要倒查背后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问题。2015年,时任江西新余市的一位副市长竟然率当地领导干部出席了一个名为“百川币”的传销组织举办的互联网峰会,影响恶劣,这是典型的失职行为。可以说,既要将传销的整治情况和地方官员的政绩“绑定”,也要把防治传销与官员的法律责任“绑定”。
  经过多年的猫鼠游戏,传销组织一定积累了不少“游击战”经验,但由于人数众多,衣食住行往往是其需要解决的头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此,可以从传销流窜街道的房屋中介、房东那里获取线索,对违法租售房屋者予以严厉处罚。日前,天津静海公安就拘留了一名明知租房者是传销人员仍照租不误的房主,此举值得肯定。
  还要针对传销嫌疑地区的出租车、零售店、餐馆等进行重点排查,发布悬赏,鼓励揭发,禁止包庇。8月6日,静海区发布《静海区举报非法传销的奖励办法》,对举报非法传销组织的个人实行奖励。加强和完善举报制度,也是奖励与处罚并举的法治理想状态的要求,只要发动群众力量,传销人员将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传销毒瘤,蔓延不止,传销歼灭战还任重道远。事实证明,近年来对于经济犯罪“不能强调重打击”的轻刑主义思潮没有经得住实践的考验,打击传销等“经济邪教”必须出重拳,下狠手,而且要把法网撒得更开、织得更密。

来源:南方都市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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