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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入罪门槛高:大鱼难落网 虾米全跑光?

http://www.dsblog.net 2017-08-23 09:35:32

  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传销开始出现,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已经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传销模式。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过高,使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难以定罪,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销犯罪活动仍多以非法拘禁等罪处理。因此,应当考虑降低打击传销法律的入罪门槛。
  法制日报8月22日报道,两条鲜活的生命,再次凸显出了传销的残酷。
  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殒命水坑事件刚刚过去,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生林华蓉去湖北后也再没能回来。他们的死因同是陷入传销组织,同是溺水身亡。
  打击传销,我国已走了近20年的路程。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启了严厉打击传销的序幕。直至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确立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可以说,我国对传销的打击力度不断升级。
  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传销仍屡禁不止,一直顽强地“存活”至今。不但花样翻新,手段也不断升级。而打击传销时,往往又会出现“大鱼”难以落网、“虾米”又达不到定罪标准,甚至构不成行政处罚要件,以致于很多传销团伙被清查后,对于传销人员只能驱散遣返,其骨干头目和参与传销人员就像“割韭菜”,一茬接一茬。
  清除传销这个毒瘤,法律的着力点究竟该放在哪里呢?


  依托互联网传销“转型升级”
  中国反传销志愿者联盟负责人李旭,被媒体称为“民间反传第一人”。长期跟传销打交道,在他看来,传销之所以越来越猖獗,原因是多方面的。“首要原因就是依托互联网平台,传销已经转型并升级换代了。”
  “现在,网络传销已成为主流,也就是说,传销的形式变异了。”李旭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过去传统的“南派”传销和“北派”传销近几年呈下降趋势,但是,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传销开始出现,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已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传销模式。
  而新型传销模式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给取证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所以,现在打击传销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取证难。”李旭说。
  据李旭介绍,以往的传销基本都没有公司、没有产品,很多“南派”“北派”等异地传销逐步演变为一场空买空卖,比如,“南派”传销主要依赖出版非法出版物,用所谓的红头文件、音像制品,歪曲解读国家政策等。眼下,传销采用的洗脑手段升级,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尤其是网络传销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但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还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轻易地实现跨地域传销,这些都给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对传销的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网络传销采取了很多新的包装模式,以合法的形式加以掩护,一些所谓有执照、有正规资质的公司,在进行传销时还会公开搞很多造势活动。比如,在一些星级酒店举办推介会,邀请一些学者、专家、名人为其“站台”,如此一来,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导致很多老百姓难辨真伪。
  另外,传销还抓住了当下老百姓投资的需求。李旭认为,由于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经济形势整体下行,老百姓缺乏投资渠道,一方面做实体经济很难,另一方面又想让自己的钱增值保值。传销抓住了这个契机,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行骗。
  “所以,现在的网络传销不分学历、年龄,老中青各个年龄阶段都可能卷入传销骗局,而且现在的 庞氏骗局 往往是多种模式交叉在一起。”李旭说。


  打传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除了传销自身的“升级换代”的原因,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认为,传销行为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分工配合不力,实践中执行机关的认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传销行为往往是跨区跨省作案,其中既涉及行政违法,又有犯罪行为;既涉及部门查处认定的分工问题,又涉及地区管辖问题。”许浩认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这就意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是治理传销的主要机构。但是查处传销还需要涉及到商务、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上述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在许浩看来,目前打击传销时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案件,在未发现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门都应当主动查处。只有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时,方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涉嫌传销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其在接受举报时尚处于不明朗状态,那么,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的举报,是否可以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移送,而一律根据举报直接立案侦查呢?
  “这个问题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实践中,执法机关认识也不一致,所以也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分工配合不力的结果。”许浩说。
  除此之外,许浩还指出,目前很多传销活动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不但涉及人数众多,还具有跨区跨省的特点。“现行法律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确定地域管辖,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如何确定立案管辖权,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是个难题。”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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