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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非法集资 “华强币”案主犯获刑九年半

http://www.dsblog.net 2017-08-24 15:13:22

  7月31日,历时两年的数字货币“华强币”一案终于作出最终判决。主犯张春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并罚获刑九年半。“华强币”一案是近年来关于“数字货币””代币”案件的判决之一。在当前比特币暴涨、ICO项目火爆、山寨币横行的情况下,“华强币”一案的判决结果具有很强警示意义。


  “华强币”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春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陆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赵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追缴在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投资人及损失清单另附;被告人张陆洋的投资款并入其罚金项执行)。随案移送的账本、服务凭证予以留存,其余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发展下线780余人
  经查,2015年3月至5月间,张春普伙同张陆洋、赵运等人,为打造传销组织成立了北京锦平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锦平宝公司”)。据被告人张春普供述,他们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对外发行股权众筹(每人1万元),同时以打造“华强币”网络平台为噱头不断发展下线,吸纳资金,共计发展11层780余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华强币”被张春普描述为“一种从国外“比特币”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号称是在“金锤国际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的方式。
  2015年5月22日,张春普、张陆洋、赵运均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赃证物现扣押在案。


  既搞传销,又搞非法集资
  据审计材料表明,“华强币”项目运营资金筹集有两种方式,分别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股权投资方式为每人缴纳1万元,直推10人,竖排19代,奖金比例43%。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方式为上线股东推荐下线股东参与投资。根据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统计,“华强币”项目投资入股参与股东400余人,金额400余万元。
  债权投资分为活期理财和定期理财,理财金额不限。其中活期理财期限分为1月、3月、1年,日利率为0.03%;定期理财期限分为3月、6月、12月,月利率1%、1.2%、1.5%、1.7%、2%。根据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统计,参与理财人数300余人,金额300余万元。
  据某投资人A供述,张春普团伙对外宣称“华强币等同于人民币价格”,可在网络上流通,每天按万分之三增值,但实际上,该货币并不流通,无法进行交易。欺骗参与者每人交1万元后成为合伙人后,参与者每人可发展10个下线,下线可以继续发展下线,最多可发展19个层级。发展第1个下线,可以从中得到2000元回报,下线再发展下线,可以得到1000元回报,依此类推,如果19层都发展完就可以退出了。如果没发展下线,属于静态投资,期满1年后,可获得18250元人民币。张春普团伙欺骗投资人这种投资模式叫“股权众筹”。
  据某证人B供述,同时该公司还有“债权众筹”,即投资金额以100元为底线,上不封顶,活期理财日利息0.03%,定期理财按月返息,投资额越高、时间越长返息越多,而且“债权众筹”的发展拉来的投资款越多,得到的提成越多,还可以成为公司员工,每月按拉来的投资款计算工资。
  总之,请市民们牢记:目前所谓的“数字货币”“代币”大多有传销、非法集资的嫌疑,回避为上!

来源:反传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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