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打传热线 » 官方警示:参与传销损失的钱财不受法律保护

官方警示:参与传销损失的钱财不受法律保护

http://www.dsblog.net 2018-02-28 14:16:11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传销活动尤其是网络传销呈抬头之势,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避免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近日,泉州市工商局发布禁止传销警示。

 


  警示包括五方面:
  一是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从事传销活动。
  二是警惕传销组织谎称“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国家、地方政府暗地里支持”,以所谓资本运作、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参观、考察、投资为幌子骗取他人来异地非法聚集的“拉人头”式传销。
  三是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警惕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义,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银行汇款、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成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五是警惕以互联网金融名义,承诺高回报高收益,以传销手段非法集资的骗局。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泉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无论传销活动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仍是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此,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群众,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责任。
  同时,参与传销也是违法行为,其损失的钱财不受法律保护。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摆正心态,不要轻信各类传销骗局,如果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泉州晚报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