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原始股投资“贯军E购”却陷华军合创骗局
http://www.dsblog.net 2019-05-24 10:19:34
是借款还是“皇朝万鑫”投资款?
看法院如何认定
王某彬与李某华是同学关系,2017年10月初双方商定与胡某朋等人一起投资广州华军合创公司推出的“皇朝万鑫”理财产品,每人投资10万元。该款项通过刘欢打入广州华军合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017年10月中下旬,刘欢先后向广州华军合创公司“皇朝万鑫”投资产品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汇款50万元。同年10月28日,王某彬通过银行向李某华转账汇款10万元。之后,王某彬认为李某华未将其该笔款项实际用于投资而是挪作他用,故酿成本案纠纷。
在一审庭审中,李某华称王某彬是向自己借了10万元进行投资,王某彬其转账汇款是归还该笔10万元借款。但王某彬在庭审中否认自己曾向李某华借了10万元。
衡阳市珠晖区法院认为,李某华应对其提出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李某华不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
同时,李某华还提出其已替王某彬代付了10万元的投资款,并为此举证证明其向刘欢转账了10万元,而刘欢也确实向“皇朝万鑫”项目指定收款账号汇入了50万元。但李某华并不能证明该10万元不是自身投资,而是代王某彬支付的投资款。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华擅自占用王某彬10万元投资款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故责令李某华在判决十日内返还王某彬的投资款资金和利息。
同样,李某华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李某华提交了新的证据,并申请证人刘欢、陈某兰出庭作证。刘欢亦到庭证实,其收取10万元的原因是王某彬向刘欢偿还的投资垫付款。但王某彬否认刘欢为其垫付了投资款,且刘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人陈某兰对垫付之事表示不清楚。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华提交的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也不足以证明刘欢为王某彬垫付10万元的事实,且该主张与李某华一审辩称10万元是其借给王某彬的事实不符。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华的上诉。
案评:该案中,李某华主张的10万元是代王某彬垫付投资“皇朝万鑫”的。并有证人刘欢出庭证实,但王某彬否认是借款。而李某华提出的借款事实却不能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二审中虽然李某华提交新的证据,但也不足以证明。
来源:金融智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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