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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查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http://www.dsblog.net 2017-11-27 09:50:04


  案评——
  三管齐下破解网络传销案调查取证难点
  本案的最终查办,增强了当地工商部门主动打击网络传销的信心和动力,提高了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的网络传销办案技能,对于类似网络传销违法经营者和参与者具有较强的警示震慑作用,对社会公众能起到较大教育宣传作用。而就案件调查取证方面,对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也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互联网双创”“互联网+”等名义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增多,常见的有网络购物(消费返利)型、网络投资型、网络虚拟货币型、网络创业型、网络游戏型、网络慈善型、网络教育型、网络旅游型、微商型等类型,在实践中常表现为多种类型交织混合,更具迷惑性和欺骗性。
  这些网络传销行为普遍存在“传播范围广,发展速度快”“主体标的虚拟,行为地域分散”“隐蔽性强,欺骗性大”“运作信息化,管理扁平化”“异地托管数据,反取证能力强”“违法犯罪复合化,社会危害广泛化”等特点,特别是网络传销与非法集资、诈骗、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违法犯罪复合化趋势明显,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峻挑战。本案直观体现了上述网络传销行为的类型和特点。
  通过分析本案,笔者认为,在开展网络传销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时,执法人员需要注意三个要素。


  多要素调查取证 构建完整证据链
  从监管实践经验和研究分析结果来看,网络传销行为的核心要素仍是五个内容:“人”,实施网络传销行为或者为网络传销行为提供便利实施条件的各类行为主体;“物”,实施网络传销行为的各种物质条件;“资金”,网络传销收费、计酬、经营收入、成本等财务资金情况;“信息”,网络传销宣传、培训、会员管理等具体运作信息的内容、载体、途径、方式、时间等情况;“行为”,传销及其衍生违法经营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属性。
  本案中,办案人员收集固定培训宣传资料、会员管理系统信息、银行记录、核心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主要包括:锁定当事人身份及内部组织层级架构等“人”的核心证据,当事人经销的不具备基础电信业务和电话回拨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络即时通信客户端软件基本情况、项目宣传培训资料、运营方案文书、合同协议等“物”的核心证据,对公及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会员系统计酬结算记录、税收证明、司法冻结涉案资金情况等“资金”的核心证据,线上和线下相互印证补充的各阶段运作模式起始、发展、变更、持续、被处置等“信息”的核心证据,运作模式符合传销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曾因传销被行政处罚后仍处于持续状态的从重处罚情节、用于掩盖非法经营行为的网络商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核心骨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行为刑事犯罪等“行为”的核心证据。办案人员调查核实五个核心要素组成内容及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构成合法、完整、牢固的证据链,以支撑作出定性量罚。


  科学高效电子取证 获取定案核心证据
  网络传销行为的主要证据,往往依赖于特定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设备及系统,并且存在于数据信息的产生、传送、接收和储存的处理过程各个环节当中。随着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和来源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演变趋势,电子取证的合法性、技术性和技巧性要求越来越高,电子取证也成为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
  在执法办案实践中,电子取证通行而且行之有效的办法,除了直接获取和保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数据原件以外,通常还把电子数据直接转化为其他形式相对明确、直观的法定证据种类,按照转化后证据种类的法律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和呈现展示。
  本案中,办案人员从计算机操作终端、官方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传销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深圳腾讯公司)依法保存的数据记录备份、当事人网络即时通信客户端软件等多个渠道来源,发现、收集涉案电子数据。办案人员委托电子数据对目标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提请公证机关对电子取证过程和内容进行公证保全,对原始载体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备份,对承载传销信息的网页进行截屏保存,将以固定形态出现的电子数据打印输出转化为书证,对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转化,从而做好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获得符合法定要求、具有足够证明力的电子证据,对当事人网络传销行为的定性量罚和善后维稳起到关键性作用。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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